重庆助听器验配中心浅析听力残疾的标准
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耳朵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损失,听不到或听不到周围的环境声和言语声(治疗一年以上),导致患者的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有限。
听力残疾评价标准强调
听力残疾的评价标准强调双耳听力下降,程度的划分必须以听力较好的耳朵为评价依据,病程至少一年。
听力残疾包括:听力完全丧失、听力残留但辨音不清、听说交往不能进行。
听力残疾的原因有很多,可能是先天性或后天性的。创伤、中耳炎、肿瘤和发育畸形都可能导致不同程度的听力残疾。
在听力残疾的申报和评价过程中,更重要的核心是听力测试。
在大规模残疾抽样调查中,听力检测通常采用便携式听力检测设备进行,用于普查性听力残疾评估。申请残疾人证书的听力残疾评估需由指定医疗机构的专业人员完成,以确定听力残疾。
听力残疾的分类
我国残疾人评价标准很多,目前全国各地都采用了2011年1月14日发布的《残疾人残疾分类分类》。
该标准是根据孙喜斌、李兴启、张华在2006年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中提出的标准确定的。
根据这一标准,残疾分级是根据不同程度的听力损失来评估的。不同年龄的残疾人也有不同的评级标准。
听力残疾分为4级,1岁以上3岁以下1~3级,6个月~1岁1~2级,6个月以下婴儿不做听力残疾评估。
听力残疾水平:一级
听力损失程度:≧
听力损失表现:听力系统结构功能严重损害。在听力设备的帮助下,残疾人不能依靠听力进行言语交流,活动非常有限,社会生活参与障碍非常严重。
听力残疾水平:二级
听力损失程度:
听力损失表现:听力系统结构功能严重损害、无助听设备帮助、沟通理解等社会活动严重受限,社会参与障碍严重。
听力残疾水平:三级
听力损失程度:
听力损失表现:听力系统结构功能严重损伤,无助听设备帮助,理解交流等活动中度有限,社会生活参与中度障碍。
听力残疾水平:四级
听力损失程度:
听力损失表现:听力系统结构功能中度损伤,无助听设备帮助,理解交流等活动轻度有限,参与社会生活存在轻度障碍。